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美国联邦立法机构)保障知识产权的权力,以此激励创造力、推动创新,并保护消费者免受市场混淆的影响。美国知识产权法由联邦法与州法(包括制定法与普通法)、国际协定及条约共同构成的复杂体系规制,为各类非货币性资产提供多层面的保护体系。美国认可的主要知识产权保护类别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机密、掩膜作品,以及公开权 / 隐私权。
专利授予权利人在特定期限内的排他权,可禁止他人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专利的监管框架依据《美国专利法》(《美国法典》第 35 编)确立,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专利授权。需格外的注意的是,美国法律不承认普通法专利保护,专利一定要通过向 USPTO 正式注册方可获得。
美国实行 “先申请制”,即无论发明完成日期,最先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将获得专利权。美国专利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植物专利。
1.发明专利:最常见的专利类型,保护新的、有用的方法、机器、技术创造及其改进(《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103 条)。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向 USPTO 提交申请之日起 20 年,但需缴纳年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期限可延长,例如当专利药品因监管审批延迟上市时(《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54 (a)(2) 条)。
2.外观设计专利(2015 年 5 月 13 日及之后提交申请):保护产品新颖、原创且具有装饰性的设计,聚焦于产品的美学特征而非功能(《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 15 年,且无需缴纳年费(《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73 条;《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 1505 节)。
3.植物专利:授予那些发明、发现并通过无性繁殖培育出新型独特植物品种的个人,保护植物育种与园艺领域的创新(《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61 条)。植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 20 年,无需缴纳年费。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发明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使用、制造或销售该发明,无需担心专利侵权。
要获得专利保护,发明人需向 USPTO 提交详细的申请文件,并满足多项实质要求,包括:
充分公开要求:申请文件需包含足够细节,使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过度试验即可复制该发明(《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12 条)。
书面描述要求:申请文件需证明发明人在提交申请时已完整构思该发明(《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12 条)。
最佳实施方式要求:发明人需在申请时披露其已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方法(《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12 条)。
权利要求清楚性: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需明确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12 条)。
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发明需具备新颖性(即不得复制现存技术),且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需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2 条)。关于组合现存技术元素时的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问题,。
专利审查过程涉及与 USPTO 的沟通往来。此过程中,审查律师通常会针对申请文件是不是满足法定要求及其他考量提出问题或法律主张(即 “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对此作出答复。
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获得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的排他权(《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154 条)。这些权利可通过联邦法院诉讼强制执行,即便侵权人并不知晓专利存在,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完全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间接侵权则包括引诱侵权或帮助侵权。
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包括禁令(可禁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与金钱赔偿。在侵权被认定为 “故意侵权” 的特定情形下,法院可判决最高三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284 条)。
1.民事诉讼:专利执法通常通过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进行。专利权人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损害赔偿,以及在故意侵权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专利诉讼往往复杂且成本高昂,常常要就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细节等问题提供大量专家证言。
2.禁令:法院可签发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持续侵权可能对专利权人业务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案件中,禁令是常见救济方式。
3.金钱赔偿:专利侵权赔偿可包括专利权人的利润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基于专利产品价值计算的合理许可费。在 “特殊情形”(如故意侵权)下,法院可判决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即 “三倍赔偿”)。
4.确认之诉:被指控侵权人可主动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或涉案专利无效。
5.行政程序:USPTO 提供行政救济机制,如授权后复审(PGR)、多方复审(IPR)及单方复审,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对其有效性提出挑战。这些程序相比联邦诉讼更快捷,成本通常更低。
商标是指用于商业活动中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设计或其组合,用于识别并区分某一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方的商品或服务(《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127 条)。商标代表商品 / 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其来自特定企业,是品牌标识的核心要素,既保护企业利益,也防止消费者混淆。美国商标法主要由《兰哈姆法》(《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051-1141n 条)规制,该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与执法作出了全面规定。
在美国,通过 “商业使用” 可产生普通法商标权,但向 USPTO 注册(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 37 编第 2.2-7.41 条)能显著强化商标权,包括获得全国性保护及其他法律优势。
商品商标:保护用于区分某一主体商品与其他主体商品的符号、文字或设计(如 “APPLE” 苹果)。
服务商标:功能与商品商标类似,但适用于服务而非商品(如 “UBER” 优步)。
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由授权第三方使用(如 “Fair Trade Certified” 公平贸易认证)。
集体商标:标识某一组织的成员身份,如工会或专业协会(如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 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在上述类别中,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可涵盖视觉元素(颜色与图形标识,如蒂芙尼蓝、UPS 棕)、听觉元素(声音标识,如 NBC 台歌、米高梅狮子吼),甚至嗅觉元素(如培乐多橡皮泥的气味)。
通常而言,商标要获得联邦注册,需具备 “固有显著性” 或 “获得显著性(即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 指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被认知为特定来源的标识,而非仅描述商品 / 服务的特征。根据 “阿伯克龙比 - 费奇公司诉狩猎世界公司案”,以下三类商标被认定为 “固有显著性”,无需证明获得显著性即可注册:
2.任意商标:在非相关语境中使用的普通词汇(如用于电子科技类产品的 “APPLE” 苹果)。
3.暗示商标:暗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但不直接描述(如 “NETFLIX” 网飞,暗示 “网络播放”)。
描述性商标: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需证明已获得第二含义方可注册(如 “HOLIDAY INN” 假日酒店,直接描述 “假日住宿” 服务)。
通用名称:指代某类产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如 “Computer” 用于计算机产品)。此外,部分商标可能因 “通用化” 而丧失保护 —— 若公众开始将该商标用作产品 / 服务本身的名称(如 “ESCALATOR” 电梯、“TRAMPOLINE” 蹦床、“FRISBEE” 飞盘)。
1.主注册簿:若商标在主注册簿注册,即构成商标有效性与所有权的初步证据,并推定权利人享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的排他权。要在主注册簿注册,商标需具备固有显著性或已获得显著性。
2.辅注册簿:虽不具备主注册簿的上述优势,但辅注册簿注册仍享有部分权益,包括:
商标是企业保护品牌标识、防止消费者混淆的关键工具。当第三方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
1.民事诉讼:商标权人可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商标侵权的救济措施包括禁令、金钱赔偿,以及在故意侵权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
2.禁令:禁令是商标案件中的常见救济方式,尤其当侵权标识的持续使用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品牌造成持续损害时。
3.金钱赔偿:商标侵权赔偿可包括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以及在假冒情形下的法定赔偿。法院可对故意侵权判决惩罚性赔偿。
4.商标淡化:除侵权主张外,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依据《联邦商标淡化法》提出 “淡化” 主张。“淡化” 指使用近似标识削弱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或独特性,即便不存在消费者混淆。
5.行政程序:商标权人可通过 USPTO 下属的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对会造成混淆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此类异议或撤销程序允许商标权人对已注册或待注册的商标提出挑战,无需启动完整的诉讼程序。
美国著作权法保护 “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的原创性作品”(《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102 条)。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作品需体现于某种有形载体中,可被感知、复制或传播,且维持的时间超过短暂瞬间。需重点注意的是,著作权仅保护 “思想的表达”,而非 “思想本身”。例如,一本书的具体文字内容及文字的选择、编排可受保护,但书中传递的核心思想或事实不受保护(关于文学思想与可版权表达的区分:“在一系列抽象概念中,存在一个临界点 —— 超过此点,概念不再受保护;否则,剧作家可禁止他人使用其‘思想’,但除表达外,其财产权从未延伸至思想本身”)。
著作权保护自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时自动产生,无需向美国版权局注册就可以获得权利;但要提起联邦著作权侵权诉讼,注册是法定前提。此外,注册还能带来其他优势,如在侵权诉讼中可主张法定赔偿及律师费。
著作权保护范围涵盖各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下文详述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102 条)。
著作权保护范围广泛,涵盖各类人类原创成果(《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102 条)。作品只需具备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原创性,且原创性的门槛相比来说较低。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美术、图形与雕塑作品:包括绘画、素描、照片、雕塑,不仅涵盖传统美术作品,还包括商业设计(如平面设计、珠宝产品包装)。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的设计(既包括建成后的形态,也包括建筑设计图本身)。
著作权最初归属于作品的 “作者”,但 “雇佣作品” 除外。若作品构成 “雇佣作品”,则雇主或委托方被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1978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去世后 70 年。若为合作作品(由多名作者创作),保护期限至最后一位存活作者去世后 70 年(《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302 条)。
雇佣作品:雇佣作品或匿名 / 假名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首次出版之日起 95 年,或自创作完成之日起 120 年,以先届满者为准(《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302 条)。
1978 年之前出版的作品:此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因早期著作权法的复杂性而不一样,但多数已进入公有领域或临近保护期限届满。
4.公开表演权:适用于音乐作品、戏剧、舞蹈作品、视听作品等的公开表演权利。
5.公开展示权:适用于可公开表演的作品,以及可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美术、图形或雕塑作品。
6.数字音频传输表演权:专指通过数字音频传输方式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权利。
未经授权,任何人实施著作权人的上述排他权行为,即构成著作权侵权。证明 “复制权侵权” 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证明存在 “直接复制”;二是证明侵权人 “接触过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且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 “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还承认 “间接侵权”,如替代侵权或帮助侵权 —— 即行为人虽未直接侵权,但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或从中获利,仍需承担责任。
著作权人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追偿损失。若作品在侵权发生前或法定期限内已向版权局注册,权利人可主张 “法定赔偿”,这是著作权执法的重要优势。
1.禁令:法院可签发命令,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502 条)。诉讼初期,权利人常申请 “临时禁令”,以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
2.法定赔偿与实际赔偿:若符合法定赔偿条件,权利人可主张固定金额的赔偿,无需证明实际损失;也可主张 “实际赔偿”,包括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若侵权被认定为 “故意”,法院可判决提高法定赔偿金额(《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504 条)。
3.律师费:已注册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侵权诉讼胜诉后,可主张律师费赔偿(《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505 条)。
此外,对于以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收益为目的的故意著作权侵权(如大规模盗版),可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罚款与监禁(《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319 条)。
商业外观指产品或其包装上具有区分性的 “非功能性视觉元素”,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商业外观涵盖产品的整体外观与质感,包括形状、颜色、设计、材质甚至布局等特征。例如,可口可乐瓶的独特形状就是著名的受保护商业外观。
1.产品设计:指产品本身设计或形状中的非功能性元素(如某奢侈手袋的特定设计)。产品设计需证明 “获得显著性(即第二含义)” 方可获得保护。关于产品包装与产品设计保护的区分。
2.产品包装:指产品包装的外观(如里斯花生酱杯的标志性橙黑配色、可口可乐瓶的经典造型)。产品包装可能具备 “固有显著性”,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就可以获得保护。
商业外观要获得保护,需满足 “具有显著性” 且 “非功能性” 两大条件:
非功能性:指受保护的设计元素并非产品使用或功能所必需,且不影响产品的成本或质量。
如前所述,商业外观可具备 “固有显著性”(即消费者可直接将其识别为产品来源标识),也可通过 “第二含义” 获得显著性(即公众通过经常使用逐渐将该设计与特定来源关联)。
在美国,商标权理论上可无限期存续,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商标权人持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二是若为注册商标,需向 USPTO 维持注册。
1.普通法商标:通过商业使用自动产生,只要商标仍与商品 / 服务结合使用,权利就持续存在。但普通法商标权的地域范围限于实际使用的区域。
2.注册商标:向 USPTO 注册的商标,只要持续在商业活动中与注册的商品 / 服务结合使用,权利可无限期存续。注册需每 10 年续展一次,且续展无次数限制(需满足使用上的要求)。
维持商标保护的核心是 “持续使用”。若商标被 “放弃”(如无正当理由不再使用满 3 年且无恢复使用的意图),即便为联邦注册商标,权利也可能丧失。
当一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外观 “混淆性近似” 的标识或设计,可能会引起花了钱的人商品 / 服务的来源、赞助或关联关系产生混淆时,即构成商标或商业外观侵权。
法院一般会用 “宝丽来测试”(Polaroid Test)评估 “混淆可能性”,该测试源自 “宝丽来公司诉 Polarad 电子公司案”,是联邦法院审理商标与商业外观侵权案件的核心框架,主要评估八项关键因素:
1.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强度:判断原告商标的独特性与认可度,显著性越强(如臆造商标或任意商标),保护力度越大。
3.商品 / 服务的关联性:判断商品 / 服务是否相关或处于同一市场竞争。
4.市场扩张可能性:评估被告是否可能进入原告的市场领域,从而增加消费者混淆的风险。
5.实际混淆证据:是不是真的存在消费者因标识相似而产生混淆的实例,此类证据对侵权主张有重要支撑作用。
6.被告使用标识的主观善意:判断被告采用该标识有没有欺骗意图,或是否意图利用原告的声誉。
7.被告产品的质量:评估被告商品 / 服务的质量与原告是否相近或更低,这会影响消费者的认知及混淆可能性。
8.消费者的成熟度:考虑目标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 / 服务时的谨慎程度,成熟度越高的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越低。
1.禁令:法院可责令侵权人不再使用侵权商业外观(《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116 条)。
2.金钱赔偿:商业外观权利人可追偿因侵权导致的利润损失或侵权人的不当得利(《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117 条)。
3.侵权商品销毁: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责令销毁带有侵权商业外观的商品(《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117 条)。
在美国,公开权与隐私权共同保护个人对自身身份标识的控制权。有趣的是,公开权的理论基础源于塞缪尔・沃伦与美国最高法院官路易斯・布兰代斯 1890 年发表的文章《隐私权》(Warren &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4 Harv. L. Rev. 193 (1890))。如今,公开权聚焦于 “个人身份标识的商业利用”,而隐私权则关注 “个人尊严与情感福祉的保护”。
公开权赋予个人控制自身身份标识商业使用的权利,包括姓名、肖像、声音、签名及其他独特特征。虽然名人、运动员等公众人物的身份标识通常具有较高商业经济价值,是公开权的主要主张者,但任何个人的身份标识被不当用于营利时,均可主张公开权。
公开权主要是基于州普通法,由各州自行规制,其保护范围在不同州差异显著。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 3344 条)、纽约州、田纳西州等对公开权的保护较强,尤其针对公众人物。部分州还规定公开权可 “死后延续”,允许继承人在特定期限内控制已故者的肖像使用。
由于公开权法律的 “碎片化” 特征,加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各类人类艺术家群体不断呼吁建立明确的联邦公开权制度。2023 年 10 月提出的《反伪造法案》(NO FAKES Act)正是为填补这一空白,试图确立联邦层面的最低保护标准,防止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当使用个人声音与肖像。
另一方面,隐私权保护个人免受对私人生活的 “不当侵扰”,涵盖更广泛的隐私侵权类型,包括:侵入私人领域、公开私人事实、虚假陈述导致的不当形象、身份盗用。尽管隐私权与公开权在 “身份盗用” 领域存在重叠,但隐私权更关注个人损害、情感困扰或名誉损害,而非单纯的经济损失。
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亚州)为隐私侵权提供专门的宪法保护(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 1 款明确规定隐私权),并通过专项立法(如《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构建更严格的隐私保护框架。
1.法律基础:现代公开权源于 “财产法” 原则,赋予个人对自身身份标识的 “财产权”;而隐私权源于 “侵权法”,旨在保护个人免受情感与名誉损害。
2.救济措施:公开权的救济通常为 “商业性赔偿”,如针对没有经过授权商业利用身份标识的金钱赔偿;隐私权的救济则多为 “情感损害赔偿”,针对隐私侵权导致的情感困扰或名誉损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金鸡华表双料“影后”、52岁颜丙燕首度公开恋情,男友比自己小20岁:有点不好意思,不觉得对方是“小朋友”
3岁女童从地头面包车内失踪 ,爷爷讲述孩子失踪经过;当地约上千人连夜冒雨搜救
国樽律师事务所是一带一路十周年企业家大会中方签约律所,113家遍布全球的海外办公室,覆盖106个国家
NBA球队最新估值:勇士113.3亿连续5年领跑 火箭第10开拓者第24
1场假球5000万!曝深圳6年前砸钱买武汉输 李铁为李玮锋踢了个4-4
毕业论文终于有救了/毕业论文辅导/硕士毕业论文辅导/博士毕业论文辅导/课题发表论文
女生显土的4种穿搭,线+女人,秋天穿衣“上紧下宽”,不紧绷、不暴露,优雅年轻